「金融消費保護法」(金保法)日前該法修訂將「法人」也排除在外,從2018年起,具有專業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均不能透過金保法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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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保護法原本保障的對象是財力和專業能力較弱勢的金融消費者,因此將「專業投資人」排除在外,不受該法保護,金管會日前將金融消費保護法修訂條文公告並轉發各投信投顧業者。

本次修正主要內容是在於金融消費保護法不適用的對象再增加所有的「法人」。因此,未來法人若買金融商品發生爭議時不能再透過該法爭取自己的權益。

金保法目前的適用對象是「金融服務業」以及除專業投資人以及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5,000萬元以上法人的「金融消費者」,當金融消費者發生交易上的爭議或糾紛時,即可以透過金保法先調解。

金融消費保護法近期修訂將「法人」也列入不適用金保法的對象,也就是從2018年起,凡專業投資機構、專業投資人、法人都不適用金保法。

主管機關說明,修正該條文的原因是因為依照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只是為提供財力和專業能力較弱勢的金融消費者選擇使用,原本就對於得適用該程序的金融消費者予以設限,所以排除具充分財力或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的「專業投資人」,以免耗費爭議處理機構資源。

因為之前在其他相關法規中已修訂即使法人買金融商品都需要有專業知識者,因此,修訂金保法將「法人」加入。

金管會表示,修金保法只是讓法律條文更完備,修法目的是避免議處理資源,該法修訂從107年元月1日起實施。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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